协会章程
ASSOCIATION CHARTER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 :由深圳的航空航天领域工商企业或专业人士自愿组成的的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九道45号三航科技大厦13楼W室。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民航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制度及有关文件精神。
(二)承接地方政府做相关产业的发展规划,做好规划和论证服务,为会员单位及行业理论专家、学者、业内人士提供知识、经验、学术交流平台。
(三)研究通用航空产业建设、改革和发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在发展战略、产业政策、科技进步、市场开拓、技术标准、行业立法等方面,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四)推动通用航空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与大学、研究机构、企业共同开展通航课题研究与教育合作。
(五)为会员单位提供一些配套服务比如机场建设前期调研、选址、筹建、运营管理、飞机制造、质量检测、认证服务、销售和航材保障、飞机维修和FBO地面后勤保障等等。
(六)组织国内外培训考察,举办各种会展活动,开展会员单位以及各地方相关协会间的业务交流与合作,为会员单位提供知识、经验、技术交流平台。
(七)面对大众进行通用航空的科普工作,协助面向青少年通用航空教育培训基地工作,向下扎根强化航空知识,储备通航专业人才。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凡在深圳市从事航空航天经营相关的企业或个人,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会员。
(五)参加本团队的学习、培训;参加本团队的专业研讨、交流活动;享受本团队的公共福利、信息资源。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数量在200个以上的社会团体,可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以民主的方式产生,一般不少于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一。】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 3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一)不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或未尽到理事职责的;
(一)不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或未尽到常务理事职责的;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深圳市通用航空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深圳市通用航空协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支持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深圳市民政局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深圳市民政局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移交给同类非营利组织,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